上海太德维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斯微(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1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2)沪0110民初15871号之三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太德维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斯微(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497,1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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