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烁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斯微(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9

加烁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斯微(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  号 (2023)沪0120民初8425号之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84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加烁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塘公路4545号4幢221室。

法定代表人:蔡赟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可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斯微(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李航文。

被申请人:斯微(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仁齐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李航文。

原告加烁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斯微(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斯微(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84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加烁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斯微(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斯微(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文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伊丽

书 记 员 张伊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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