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企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斯微(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9

北京中企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斯微(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服务合同纠纷 案  号 (2022)沪0115民初5664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6648号

申请人:北京中企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1号院1号楼6层613室。

法定代表人:蒲兴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凯云,女,北京中企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斯微(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李航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伟鹤,男,斯微(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中企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斯微(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企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斯微(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6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斯微(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裔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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